工程款糾紛 花蓮縣政府敗訴確定 應給付廠商1400多萬元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政府發包的九十九年度區域觀光旗艦計畫「花蓮縣黃金海岸計畫-南北濱核心區周邊海岸地景公園改造工程」,與廠商東吉公司發生工程款糾紛,請求給付一千六百多萬元,一審判花蓮縣政府應給付廠商一千三百多萬元, 二審改判應給一千四百多萬元, 上訴後,最高法院日前判決駁回,花蓮縣政府敗訴確定,應給付一千四百多萬元。

    廠商起訴花蓮縣政府指出,廠商向花蓮縣政府承攬上揭工程,九十九年十二月簽訂契約,約定於簽約日開工,原契約工期為開工之日起二百四十日曆天,故本應於一○○年八月十三日完工,嗣因用地取得,設計變更、補辦雜項及建造執照等非可歸責於廠商因素,迄於一○一年十月十二日竣工進行初驗,並於一○二年四月、五月三日及十日進行複驗,海洋劇場及殘障坡道則遲至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方完成複驗,花蓮縣政府於一○七年八月日核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因上開遲延及工程變更等因素致使廠商受有下述之損失,故請求花蓮縣政府賠償損害或返還逾期違約金或費用等。

    應給付的項目有:因不計工期或延展工期致增加費用四百七十五萬餘元、因遲延驗收致增加海洋劇場及無障礙廁所等工項部分費用九百一十六萬餘元、因遲延驗收致增加植栽工程部分費用一五十五萬餘餘元、因花蓮縣政府遲延返還履約保證金致原告受有利息損害九十九萬餘元及延長履約保證期間費用二十元、返還逾期違約金四萬餘元、給付申請使用執照費十二餘元、返還保險減價收受差額二萬餘元元, 合計一千六百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