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加油槍油氣回收功能未達70% 違反空污法裁罰十萬元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有一家民營加油站被花蓮縣政府查出加油槍油氣回收功能未達百分之七十,依違反空污法裁罰十萬元,加油站不服,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駁回,本案可上訴。

這一家民營加油站, 一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花蓮縣環保局派員督同環境檢測機構慧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前往該加油站進行稽查,執行加油槍氣油比檢測作業。加油站共計有十六支加油槍,經抽測其中九支,檢測結果為六支加油槍合格,未達總檢測數百分之七十,認定加油站之檢測結果為不合格,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該條項所定之「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等規定,裁罰鍰新臺幣十萬元,並通知限期於一一二年十月二十日前完成改善。加站告不服原處分,於向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經環保署決定駁回訴願,加油站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加油站提訴主張,環保局在一套檢測儀器新舊交接的檢測方法及法令未完備下,開出罰單實屬不當,由於兩種儀器檢測結果有差異造成檢驗不合格被罰,環保單位是否要有一至二年的實測及輔導,經過檢討修正後有承受的檢測流程及法規,才能讓業者信服。環保局實施新的容積式檢測,在一一一年四月辦說明會,當時疫情期間說明會辦在戶外,天氣炎熱、飛機噪音效果不彰,花蓮也未辦理新儀器檢測觀摩,全國只辦三場,另環保署空保處也對目前檢測不合理條文進行修正中,原不合格為百分之七十以下,將修正為之五十以下為不合格,加油站百分之六十七被開罰實屬不公平的。

北高行判決駁回的理由指出,花蓮縣環保局曾於一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於花蓮縣會福利館五樓進行「加油站管制及法規宣導說明會」,該加油站為與會之加油會,且實際上有出席簽到,宣導說明會提供予與會人員之會議資料,已說明容積式儀器為經濟部標檢局所納入之法定度量衡儀器,並介紹包含空氣污染防制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檢測方法及檢測認定未符合標準之認定方式。

因此該加油站對於執行加油站加油槍之氣油比檢測,檢測結果如為符合氣油比檢測合格標準範圍之加油槍未達總檢測數70%者,為不合格乙節,顯然知悉。加油站主張環境部已經在修改檢測規定,百分之五十以下才開罰,說明會在戶外辦,飛機噪音效果不好云云,不足採信。

加油站雖主張檢測人員是約僱人員,不能開罰云云,然查花蓮縣環保局人員於一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督同檢測人員至加油站執行加油槍氣油比檢測作業,檢測人員為「柯○亨」,而該檢測人員領有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之合格證書,有報告摘要、合格證書影本可佐,可見該檢測人員對於本件加油槍氣油比檢測作業之執行,具有相當程度之專業性;況縱使該檢測人員為環保局之約僱人員,然實際行使裁罰權限者係花蓮縣政府,亦即原處分之作成者為花蓮縣政府,是即無加油所稱不能開罰之情,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