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花蓮縣國土功能分區圖?縣府,行政院決議原則上六月底前提報,公告期程暫不做決定

 記者何國豐/報導

 依照「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應於一一四年四月卅日前公告,並自公告日起依該法進行管制。但是,截至目前除連江、金門及花蓮三縣市已報請內政部審議外,其餘縣市均尚未完成,為此,已有立委提案建議將公告期限延長至一一六年四月卅日。花蓮縣議會廿二日召開「花蓮縣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專案會議中(見圖:記者何國豐/攝),多位議員及民眾都希望縣府撤回花蓮縣國土功能分區圖,為此,縣府地政處表示,經行政院日前開會決議,各縣市政府依照原定期程,原則上於今年六月底前提報;公告期限是否延長,會議暫不做決定。

 縣府地政處官員表示,全國各界都高度關切「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花蓮縣也已提送給內政部審議,由於台灣本島只有花蓮縣送審,引發花蓮鄉親的強烈質疑與不滿,廿二日議會專案會議中則要求縣府撤回「花蓮縣國土功能分區圖」,事實上,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於四月一日邀集各縣市召開研商「國土計畫法實施」問題會議,會中決議,各縣市政府代表就國土計畫推動問題提供之意見,請內政部及各部會詳細研議,務必妥善處理,讓國土計畫新舊制可以順利接軌,達成國土永續發展及民眾權益保障的雙贏目標。

 考量國土計畫各功能分區之劃設,目前已走到公聽會階段,為求務實穩健,請各縣市政府依照原定期程,原則上於今年六月底前提報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送內政部審議。請內政部參酌各縣市的意見,地方產業發展有需調整功能分區者,第二或第三階段均可提出調整,務必將該解決的問題都解決好。

 會議以完整準備、充分溝通、詳實說明及確保民眾權益為前提,希望聽取及彙整各地方政府意見,至於配合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期程,本日會議暫不做決定。考量立委提案尚待協商程序,後續僅作下列幾點方向性決議,請相關機關配合辦理。

 一、有關人民陳情案之處理:基於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系國土永續利用及保障民眾權益,為利二者取得平衡,針對推動過程中各項陳情案件,請各單位將民眾意見樣態類型化,於未來審議過程中慎重處理,以確保民眾權益。

 二、有關圖資更新及法規配合修正:中央部會之環境敏感地區相關圖資,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定期更新

 ,涉及保護區之法規,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修正,讓地方政府能充分掌握。

 三、有關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內容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明確化:請內政部僵化社條件及原則明確化,並將相關資訊公告,使民眾瞭解新舊制度轉軌之差異,確認其權益是否確實予以保障。並請就未來容許使用之合法保障,地方政府應如何透過五年通盤檢討訂定規範,讓制度著調整有所依據。

 四、請各地方政府依既定期程函報內政部:請各地方政府照原定期程於一一三年六底前將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提報內政部審議。其涉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及產業發展需求須調整功能分區者,請地方政府先行預留並加以調整,若不及調整,得於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討論時提出微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