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不動產董座偷電 詐5萬多元判刑

2024-02-20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某不動產公司董事長,被控偷電五萬多元, 一審依詐欺得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上訴後,考量已與台電和解,撤銷原判改判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折算壹日。緩刑二年。不得上訴而告確定。

    這名董事長被控於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租屋經營不動產有限公司,為節省電費之開銷,竟委託不詳之水電人員於一○九年五月九日,拔取在不動產公司一樓外牆上之電表(下稱A電表,用於不動產公司二樓用電之計量);復於同日,接續拔取同處之另一電表(下稱B號電表,用於不動產公司一樓用電之計量),並破壞本案B電表上之封印鎖,再變造本案B電表內之電線,使B電表之供電訊號異常,總用電計量漏計失準,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抄表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抄表時所見之度數為真正,依少於實際用電之度數計算不動產公司應繳電費。至一一一年四月共詐得五萬千多元電費。

    法院理時董事長否認有何共同犯毀損、詐欺得利犯行,辯稱:「我不具備變造電表之專業,沒有能力變造電表,我不知道為何本案B電表會被破壞、變造,電表均設置於戶外,營業時間亦非二十四小時,可能遭不詳之人惡意破壞,公司電費是秘書去繳的,所以我不知道電費有因而短收情形」等語。但法院未予採信。

    董事長不服一審判決, 上訴後花蓮高分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陪席法官林碧玲、 受命法官  張健河撤銷改判之理由指出, 一審以被告涉有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已於二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可徵其已知錯悔過,反省己身所為,犯後態度顯有改善。

    又被告所為,致使台電公司受有新臺幣五萬六多元損失,然已於一一二年八月三十日與台電公司達成和解,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完償全部款項(含欠繳電費共計三十八萬六千多元),並有和解書、陳報狀及繳費憑證可憑,犯罪後所生財產上損害業已填補,其賠償行為對受侵害法益之回復,有重大影響,違法狀態亦有相當程度回復,量刑區間應可往被告有利方向擺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以符罪刑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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