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綜合報導
受刑人能否在監所投票? 中選會早於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函指稱:有關監所收容人如戶籍已遷至監所,其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可能方式,包括由監所戒護收容人外出前往該監所所在地之投票所投票,惟此尚涉及法務部權責。
函中說,至於如果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即選務機關針對特定身分之選舉人,在特定地點設置投票所,以方便行使投票權的一種投票方式。
特設投票所為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於監所特設投票所,應於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該函並通知全國各縣市選舉委員會,可知中選會勢必難於明年總統大選讓受刑人行使選舉投票權。
受刑人投票權問題,全球各國不一,有的開放,有的禁止,芬蘭直接在監獄內設立投票區、瑞典在選舉法中規定應對受行人安排投票機會。而挪威不但同瑞典、丹麥對受刑人投票權毫無限制;歐洲包含法國、義大利、德國在內的十六國皆有限制受刑人投票的法律,或以刑責的嚴重程度,或需經法院的特別決定。
香港高等法院二○○八年十二月九日裁定,在服刑人士也應享有選舉的投票權利。法院裁定,投票是最重要政治權利,任何人都不應被剝削,立法會選舉條例違反基本法,政府應有安排讓服刑人士投票。
綜合最近各媒體報導,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受訪表示,現行選罷法沒有不在籍投票制度,即便在監所投票,戒護人員不能進去圈票處,監所必須考量安全問題,因假處分裁定有待商榷已提起抗告。
立法院會日前進行施政總質詢,李進勇和蔡清祥在會前接受媒體訪問,談及法院裁定受刑人於監所投票議題。
綜合各媒體報導指出,法務部長蔡清祥受訪表示,目前案件還沒確定,法務部會等到案件確定後,矯正署與所有監所才會進一步處理;法務部會與中選會研商,並按照法院確定判決實施。
報導指李進勇表示,北高行裁定要求選委會在監所設置投開票所,這會造成一些問題,例如受刑人投票時,戒護人員不能跟著進去圈票處,受刑人也不能攜帶戒具,是否造成安全問題等,監所必須考量;中選會關心受刑人公民權,保障投票權應從法制面建立不在籍投票或缺席投票制度,這才是正辦。
媒體詢問,實務上是否做得到在監所設置投票所。蔡清祥表示,法務部會等到案件確定後,矯正署與所有監所才會進一步處理;法務部會與中選會研商,並按照法院確定判決實施。
更生新聞網
更生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94768687
地址:花蓮市五權街36號
電話:03-83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