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國民的法定義務,所以如果符合法定的資格,又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事由,如果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的話,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參司法院及花蓮地方法院的資料, 法律也有考慮到有時真的會有負擔過重,或因為個人因素,或為了處理工作、家庭事務等原因,而難以參與審判的情形。所以,如果有以下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說明理由,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二、重大受災戶有處理生活重建事務必要。具有老師、學生身分。三、曾於五年內擔任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四、因重大疾病、傷害、身心因素而無法執行國民法官職務。五、因看護、養育親屬或生活、工作、家庭有重大需要,執行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即使具備上述情況,仍然可以選擇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正因為這是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權利及義務,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就無法拒絕擔任國民法官,所以一旦接獲法院的合法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必須遵守法院通知的時間到庭。
倘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庭,將導致法院無法順利完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進而影響後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無法順利進行,法院得依法處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這是基於確保國民普遍參與審判的理念。
人民收到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只是通知已經經過抽選及審核程序,成為次年度的備選國民法官,在明年有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時,您有機會被抽選成為候選國民法官,甚至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職務,以方便您進行必要的心理建設或生活規劃。
法院會提早三十天寄送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通知被抽中的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如果有不符合資格或是屬於可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請先填載「參與資格及意願調查表」並回覆法院,法院會在調查後,決定是否需要到法院來參加選任程序,並將決定結果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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