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交保 秀林鄉長王玫瑰申請復職

2023-09-22

民政處表示行政程序完成可復職 依地制法規定 收賄若一審有罪即停職

記者田德財/報導

秀林鄉長王玫瑰因被控貪污案遭花蓮地檢署聲請羈押獲准後遭停職,檢察官起訴後花蓮地方法院裁定交保,王日前已向花蓮縣政府提出復職申請,縣府民政處說,已收到復職申請,俟行政程序完成即可復職。

王玫瑰六月初被收押後,花蓮縣政府於六月十五日指派溫永安代理鄉長;讓鄉政正常運作,溫永安也表現可圈可點,深受各界肯定。

按,地方制度法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第一項第三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因王玫瑰涉《貪污治罪條例》中的收賄,若一審判有罪,就會再停職。

王玫瑰與龔文俊停職原因不同

王玫瑰停職的適用法規, 與玉里鎮長龔文俊停職原因不同,龔文俊被控 去年競選時,召集族人宴飲、送豬肉,被花蓮地檢署依賄選罪起訴,同時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花蓮地院民事庭六月判當選無效,刑事部分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八月三日依選罷法判刑五年、褫奪公權六年,龔文俊否認賄選,會繼續上訴爭取清白。

依照公職人員選罷法,交付賄賂罪一審有罪,自判決日起停職,縣府將派代理鎮長賄選,即選罷法第一一七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之選舉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一百零三條之罪,或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犯第一百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第二項並規定: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秀林鄉長王玫瑰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八月二十八日偵查終結依依法提起公訴。

王玫瑰被控擔任鄉長期間,包姓商人為能順利得標及進行秀林鄉公所辦理之公共工程採購案,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及一一一年六月一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間,陸續提供王玫瑰競選連任鄉長所需項目(包括:設置競選總部、提供背心、文宣、帽子、布條、旗幟、鷹架、帆布、宣傳車音響等),嗣向王玫瑰報價新臺幣二一一萬六九九四元。

經王玫瑰議價後,減價至一七七萬三一一二元,惟包姓商人於一一一年十二月間,僅以帽子一千頂、志工背心六百件、A3政見傳單雙面一千張、關東旗150X60共二百組、300X60雙透布條四百條、手搖旗九百支等與事實不符之項目製作報價單,向王玫瑰報價五十萬元,並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王玫瑰,以其中差額一二七萬三一一二元行賄王玫瑰,王玫瑰告亦均收受之,僅就其中五十萬元支付包姓商人,獲取一二七萬三一一二元減少支付競選費用之不法利益。

此外,王玫瑰於競選鄉長期間,多次收受包姓商人提供之電動麻將桌、新冠肺炎快篩劑、酒水招待、電視機、租賃車輛等賄賂,金額共計約八萬元,均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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