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訴的花蓮監獄陳姓受刑人什麼來歷?

2023-09-06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監獄表示, 對於花蓮地方法院行政庭判決,「確認花蓮監獄給付陳姓受刑人民國一○九年八月、一一○年十月份勞作金給付金額低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部分違法」決定上訴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陳姓受刑人是誰? 花蓮監獄表示, 基於個資法, 無法對外透露, 但本報依據司法院公布的判決書資料庫,他是先後被控違反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竊盜、詐欺、偽造文書、妨害公務、槍砲、 強盜等罪,被判二十多年徒刑,發交花蓮監獄執行已十多年。   

依判決書資料,陳某於民國九十年間因違反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判決有期徒刑五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萬元, 三審駁回確定。

陳某又因竊盜、詐欺、偽造文書、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台南地院九十一年判決有期徒刑七月、八月、八月、七月確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前開兩案再定應執行刑為七年五月,後經減刑為六年二月,並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再為以下行為:一、陳某另被控於九十七年底,自友人「劉文東」處,持有取得仿BERETTA廠M九型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子彈五、六顆。

二、一○一年七、八月間某日,自不詳模型玩具手槍店內購得彈匣一個、二十顆具殺傷力之金屬子彈金屬彈頭而成,先試射一顆,嗣後於一○一年十一月七日強盜某人時擊發二顆,並遺留彈匣一個(內裝填十一顆子彈)、彈殼、彈頭各二顆當場扣得其上開手槍一枝及槍內彈匣一個裝填六顆子彈。

三、陳某於一○一年九月七日撥打某人刊登在「小兵立大功」報刊廣告之聯絡,佯稱要再購買二張行動電話門號, 約定公園旁之慈后宮前交易。俟對方達後, 持槍強盜對方四千到一著蚖電話卡六張, 仍不滿意, 再押到提款機提款六千元。

四、陳某另先於一○一年九月九日,以前開強盜所得電話卡撥打至某不動產加盟店,佯稱其欲購屋, 售屋員陪同看屋後,回程途中,持槍逼迫售屋員至提款機提領共十萬二千元。

五、陳某另於於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以強盜所得電話卡, 泮稱要購買行動電話, 約定售機員見面後,開槍示警, 弘盜三千元得逞。

上述五案, 台南院於一○二年判決如下: 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扣案改造手槍壹支沒收;又犯非法持有子彈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扣案子彈肆顆均沒收;又犯攜帶兇器強盜罪,共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十年;又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上訴二、三審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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