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富里鄉吳江村村長當選人葉見喨, 被檢察官以幽靈人口為由, 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花蓮地方法院日宣判駁回。本案可上訴。
檢察官提訴主張說,訴外人葉某等多人分別為葉見喨之兄姊、妹,及妻妹, 分別住台北市、玉里鎮 , 於選前把戶籍遷到吳江村, 並前往投票。
花蓮地方法院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可文、 陪席法官邱韻如、受命法官李立青判決駁回的理由指出, 檢察官主張當選人有刑法第一四六條第二項之當選無效事由者,必需證明:主觀上當選人與虛偽遷徙戶籍之人有使當選人當選之意圖;?客觀上虛偽遷徙戶籍。而所謂「虛偽遷徙戶籍」之行為,應限縮解釋為「與戶籍地無經濟上或情感上連繫關係,純為選舉而遷徙戶籍」之行為。倘遷徙戶籍地係屬遷徙者實際居住地之一,即難認該遷徙者客觀上有虛偽遷徙戶籍之行為。
判決書指出,經查,葉見喨與葉某等四人為同胞手足,房屋為其等自幼成長之處所,現有年邁母親與葉見喨同住,則葉見喨所辯葉某等四人近年頻繁回家看顧居住於此之年邁母親等情,自堪採信。
足認葉某等四人雖成年後設籍他處,惟仍與原戶籍地保有相當之關聯,而張女隨同其夫葉某華為戶籍遷移,亦與社會常情無違,核葉某等四人所為,均與刑法之虛遷戶籍投票罪以遷徙者與戶籍地毫無經濟上或情感上連繫關係,單純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純為選舉而遷徙戶籍取得選舉權之情形,顯有不同。
難認葉某等四人客觀上有「虛偽遷徙戶籍」之行為,因此,其等主觀上縱有使葉見喨當選之意圖,亦難認有以刑法之罪相繩之必要。此外,檢察官就葉見喨與葉某等四人該當刑法第一四六條第二項之構成要件,未為其他舉證,則主張葉見喨當選無效,自難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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