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市永吉橋下, 每天早上有許多退休男女歌唱跳舞, 其中一名戴姓男子不滿太太與黃姓男子共舞,持手機拍攝時,遭太太的舞伴黃男恐嚇, 舞出了是非風波。
黃男與陳女為「永吉歌舞運動協會」之會員,彼此互為舞伴,戴某不滿其配偶陳女與黃男共舞,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上午九時許,至花蓮縣吉安鄉、花蓮市交界之和平路永吉橋下「永吉歌舞運動協會」練舞場地,要求黃男不要再破壞他人夫妻關係,並持手機攝錄黃男,而黃男不滿戴某之行為,於出言制止未果後,以臺語對戴某恫稱:「我給你巴下去我跟你講,你在裝肖你」,使某祥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
黃男固坦承對戴男稱:「我給你巴下去我跟你講,你在裝肖你」,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我不是針對戴男,是針對他的手機,要阻止他拍攝云云。
辯護律師則為黃男辯護稱:載男於本案前即有相同行為,並使「永吉歌舞運動協會」之張女因而跌倒受傷,是戴男再度闖入舞池持手機攝錄,黃男才出言告知其行為之嚴重性。
戴男人於案發後仍留在原地多時,隔日還對其妻陳女揚言要斷其舞伴腳筋,可見戴男並無心生畏懼;戴男隔日再前往上址又與案外人黃某發生衝突,此後即未再前往上址,戴男心生畏懼亦可能係黃某所致。
花蓮地方法院審理指出,依錄影內容, 可見戴男確實不斷要求黃男不要破壞其與陳女之夫妻感情,惟遭黃男否認,且黃男質疑戴男為何錄影,戴男則表明係為留下證據,黃男即有所不滿,並稱「我給你巴下去我跟你講,你在裝肖你」,未見有何顧慮他人安全之言詞等情,亦堪認定。
永吉橋下為開放之公共場所,而戴男前往該處,並在大庭廣眾之下質問黃男,雖帶讓人難堪之意,然斯時陳女仍為其配偶,則不論為維護其配偶關係,或就離婚訴訟為蒐證,均難認戴男之行為有過度侵害黃男權利之情事。
且影像內容,均未見黃男有任何關於戴男之行為可能產生危險,故而禁止其行為之警告,反而均係黃男單方面不滿自己遭攝錄之質疑,是黃男對戴男稱「我給你巴下去我跟你講,你在裝肖你」,顯然亦係單純在表達其不滿,足認被告係欲以惡害通知之言詞,出言警告、制止戴男之行為,亦即黃男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可堪認定。
證人陳女於法院審理時證稱:戴男到永吉橋下,就直接對黃男說:「陳女是我的老婆,我不准你跟她跳舞,不然我會很生氣」,戴男就是來意不善,所以黃男就報警了。
陳女表示,永吉橋下那邊因為疫情,人數變少,就請黃男帶我一首舞,戴男就衝過來用手機一直拍照,擋著我們不讓我們跳舞,還害一位張女學員跌倒,在音樂還很大聲的時候,黃男就大聲警告戴男:「不要照我,這樣很危險,你再這樣我把你手機打下來喔」。
後來音樂停下來的時候,黃男就說:「我就跟你講說你不要照我,你是都聽不懂,你是在跟我莊肖欸,等一下我就把你手機打下來」,陳女推著戴男離開,戴男就說:「你自己家醜事不要怕我講喔」,陳女說:「我怎麼怕你講,你都不要臉了,我還要臉」。
本案花蓮地方法院日前判決黃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三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