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行政院分別於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四月廿日、五月十二日及六月廿八日召開「研商沙灘車管理導禁兼施-各部會權責分工會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訂出「導、禁兼施」管理原則,並發布「沙灘車管理指引」,指引中載明中央無須就沙灘車訂定一致性管理規範,應回歸各場地(域)主管機關,採因地制宜並依其法規進行管理;基於生態及安全考量,對於生態敏感、河川或危險陡坡等區域,原則禁止沙灘車活動,禁止沙灘車行駛道路和沙灘,避免海岸與防風林遭受破壞同時維護遊客安全。
花蓮縣政府表示,縣府已多次向中央政府反應設立緩衝區或專區形式,但未獲中央同意,現階段縣府僅能依行政院會議決議,以各機關所轄區域權管法規管理,並依規定按次處罰。行政院會議決議沙灘車行駛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於指定通路外處新臺幣兩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國有林及保安林範圍內,原則不允許車輛或其他動力式機械器具進入,違者依森林法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將依海岸管理法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縣府呼籲沙灘車業者,現階段未獲中央同意設立緩衝區或專區前,勿在管制區域行駛,避免受罰。
縣府指出,中央政府已指示花蓮縣政府須針對沙灘車執行取締及加強稽查強度,花蓮縣政府僅能配合辦理,並將會持續向中央政府協調,讓沙灘車朝向示範專區方向前進,在兼顧環境保護、交通安全、觀光產業等層面下,讓花蓮的觀光產業朝向多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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