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未查明所有權人就砍除樹木法院判賠40 多萬元

2023-07-11

記者田德財/報導

台電公司為了高壓電纜相關作業,而伐黃姓縣民土地上樹木二次,被黃某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花蓮地方法院日前判第一次台電應賠十一萬四千餘元, 第二次台電及非地主林婦連帶應賠三十萬八千餘元。本案可上訴。

黃某主張說,台電公司於因要實施電纜相關作業而修剪砍伐他土地上所有之樹木,竟未先得他的之同意,私自與他的大哥黃某(已於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死亡)達成協議,侵入他土地並逕自修剪砍伐樹木,致他受有樹木遭毀損之損害十一萬四千餘元。

台電公司第二次又未徵得他同意,再次實施電纜相關作業而需砍伐他土地上樹木,仍又未先得他同意,私自與他之大嫂林婦達成協議,侵入系爭土地並逕自砍伐樹木,致他受有樹木遭毀損之損害三十萬餘元。

台電公司則以:為確保輸電路線之供電安全,而執行345KV明潭~鳳林線#185~#186線下竹木砍伐作業。砍伐前台電公司花東供電區營運處人員曾至現場實際勘查並巡視,且有立牌子表示要談砍樹相關事宜,當時計有樟樹等八棵農林作物需砍伐。

因有發現林婦之夫黃某於該農林作物坐落之土地上農作且走動,向其確認後,黃某並稱上開樹木為其與其父所種植,可推認該土地上之農林作物為黃某管理使用,其為占有人,又無任何人對黃某非該農林作物之所有權人有異議,依民法推定其就該該農林作物適法有處分權,台電乃取得黃某同意後至現場砍伐樹木,並給付補償金十一萬四千餘元予黃某。

台電另因供電安全必要,再次至現場實際勘查,經調查後有烏心石等三十棵農林作物需砍伐,因黃某已死亡,台電遂取得黃某之妻林婦同意後第二次砍伐,該次補償金為三十萬餘元,因台電與林婦就該補償金要給付給誰有爭執,故目前尚未發放。待法院調查後認定樹木所有權人為何人,台電公司會依法院判決結果付款。

林婦則以:土地上的樹是她先生黃某種的,土地之前是她先生的父親的,不知道是何時過給了小叔即原告,她先生去年過世了,因為樹是我們種的,所以台電公司砍伐的補償金要給我們。

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志雄判決台電應賠的理由指出,電業法第四十條係規定台電公司應先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一定期間內砍伐或修剪之,於通知之一定期間屆滿後或無法通知時,始得逕行處理。故若不符合該規定之程序要件而過失砍伐他人所有樹木,縱使確實出於維護線路及供電安全,亦不得免除侵權行為之責任。

又查,本件台電公司本可透過鑑界確認所砍伐之樹木坐落之土地,進一步確認查證樹木所有權人,或是於黃某陳稱樹木為其所有時,請其先提供土地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書或其他有合法使用土地權源之證明,即可簡易釐清要砍伐樹木之所有權人,若有爭議時,再透過協調或法院訴訟方式處理,然台電公司並未先行查證,僅憑黃某所述即徵其同意後而於土地上為第一次伐木,顯然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並致黃姓縣民所有之樹木遭台電公司砍伐,台電公司與黃某(林婦)應共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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