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會發布媒體記者會新聞稿

2023-02-22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花蓮縣議會發布媒體記者會新聞稿全文如下:

2/22日上午花蓮縣議會秘書長陳德惠偕同法制主任余玉琳、議事主任潭進成及議會主管於花蓮縣議會二樓議政諮詢室召開媒體記者會,會中對記者的提問來者不拒。  

法制主任余玉琳

花蓮縣議會秘書長陳德惠說明,2/21日有議員質疑,關於議長在執行媒體行銷的部分,對此非常清楚,議會本來就有議政宣導的行銷經費,包括議員下鄉考察,或者議會的定期會、臨時會都有相關的錄音、錄影等為民喉舌的預算科目,我們也都有在媒體做刊登或播放,議長是花蓮縣議會的行政首長,法定通過的預算由他來執行媒體行銷這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記者提問:第一個問題,有議員在更生日報半版去刊登廣告,我想問這筆經費是議會裡面的經費嗎?還是他們自籌?第二個問題,國民黨團登報指議長獨裁?可以說明嗎?

秘書長陳德惠

陳德惠秘書長回應,國民黨團他用甚麼經費,這部分我們不清楚,因為他是屬於國民黨團議員的刊登。至於剛剛所說的,議長並非獨裁,因為這是法定通過的預算,並不是議員的提案,所以這是沒有必要拿到議事廳來做審議。

    法制主任余玉琳說明 : 我們想要先說明整件事情,因為我們是在一讀會的時候經由大會決議要請副縣長在二三讀時做專案報告,針對去年追加預算議員建議款6,500萬元的部分,請他來說明,為什麼有十幾位議員他們的建議款額度都沒有執行。那時候是問秘書長,因為本來有議員質疑饒秘書長:「公文是不是都擱置在你那邊,聽說都是擱置在你這邊,沒有往上送。」饒秘書長已經正式說不是,是在上面,那所謂的上面當然不是副縣長,就是縣長,這是第一點。因為我們也知道縣長本身他都很忙,所以我們邀請副縣長來,並不是以副縣長個人的身分,而是代理縣長。

第二點,依照內政部107年9月20日有一個函示,其中有特別去講到地制法第49條規定,縣市議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也就是地制法第48條第1項就是所謂的縣長跟各該單位主管來列席說明。事實上我們本意是要邀請縣長,但是縣長如果沒有空的時候,當然是由副縣長代理,而且這件事情既然公文層級已經不在秘書長那裡,是在上面,所以只有副縣長跟縣長他們有辦法說明為什麼是擱置在他們那裡。

右一議事組主任潭進成

依照我們剛剛所講的函示,他的說明第二點就是議會如於臨時會議事日程安排市政討論,那我們當然是縣政討論,應以討論特定議題為限,不得比照質詢議程安排固定時段之詢答,而且詢問事項應以與該特定縣政議題相關者為主,這部分我們也都符合,這樣才符臨時會係為處理特定事項而召開之意旨。縣(市)長及相關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如因另有要公不克列席相關會議時,應該與議會妥為溝通並循請假程序辦理。

媒體報導副縣長說他是因傷休息,可是他完全沒有跟議會請假,而且我們在一讀會時大會正式決議邀請副縣長來做說明,2月13日二三讀會議程我們已經變更,第一個議程是副縣長說明,針對建議款執行做專案報告,接下來才是二三讀。因為他就沒有來,也沒有請假,他所謂的因傷,只有在媒體上講而已,他沒有正式跟議會請假。以上說明。

    有議員提出追加預算的建議款沒有完全執行,約14位議員的建議額度都沒有執行,而且好幾位連任的議員,他們都是建議案的當事人,當天至少有超過5位議員表達共同的意見,等於就算提議的人,雖沒有人連署,可是他們已經是實質表達認同,而且都是同樣的意見,如此的作法已經實質上超過附署的意義,而且議員都是建議案當事人,因此當天議長裁示,就是請副縣長來說明。

當時並無任何一個議員說副縣長不需要來說明,不該來說明,因為連饒秘書長都沒辦法說清楚,因為饒秘書長說,公文不在他那邊,所以不能說議長獨裁,議長也是在座議員,他們都表達共同的意見,而且沒有反對,所以這不是獨裁,以表決的方式而言,如果當場沒有人異議的話,本來就是不需要透過表決,只要沒有人有異議就沒有問題,它已經遠勝過4個人附議,議員已經實質表達他們認同這樣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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