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原保地申請一百坪建地,共有六十三件申請,核准四十六件

2023-02-16

記者何國豐/報導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卅七條,經一零七年十二月廿八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後,原保地所有權人可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第卅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興建自用住宅建地,取得原保地後可以申請不超過三百卅十平方公尺(即約一百坪)的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議員簡智隆十六日表示,從一零八年一月實施迄今四年多來,花蓮縣鄉親申請案件有六十三件,核准了四十六件,註銷三件,審理中四件,退回補正中有十件(其中六件案件辦理登錄系統中)。對此,簡智隆強烈要求縣府應加強在部落宣導且協調公所等單位協助申請民眾儘速核准。

圖:四年來,花蓮縣原保地申請一百坪建地,共有六十三件申請,有四十六件獲准。(議員簡智隆提供)

議員簡智隆表示,部落鄉親之所以提出申請絕對是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以自有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作為興建住宅使用,尚無其他土地可供替代,依照區域計畫法花蓮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於七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公告實施後,有關原住民傳統領域經編定後,已規範住宅區域均屬偏遠山區,然人口增加或遷徙及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後放領土地,尚無法滿足原住民住宅用地來興建自住房,因此提出興辦事業計畫依規定變更部份住宅用地符合立法旨意。

 簡智隆說,實務上民眾在申請時常因為土地沒有臨道路或排水溝渠等因素遭到縣府原民處等單位拒絕,為此,中央民代及中央單位好不容易「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卅七條修法,卻因為道路、排水等細微問題無法讓原住民鄉親可以申請,嚴重影響鄉親土地權益,縣府及鄉鎮公所應該設法協助民眾排除申請遭遇的問題。除此之外,也希望縣府各局處相關人員能夠體恤原住民的處境,加速讓申請者依法核准到建地。

新聞內容

--其他新聞--

更生新聞網

更生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94768687

地址:花蓮市五權街36號

電話:03-83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