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世豐電力公司,計劃在卓溪鄉進行「豐坪溪及其支流水力發電開發計畫」八十九年中央核准許可籌設,自九十一年起,依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規定,按年申請延展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 經濟部於今年核准工作許可證至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但當地有的部落反對毋庸踐行原基法諮商同意程序,提起訴願,決定為「 撤銷許可證延展」, 世豐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圖:世豐水力發電廠與部落關係位置圖, 去年十一月六個部落諮商會議有五個部落已通過同意。(資料照片)
部落余姓等多名族人,對世豐的行政訴訟聲請參加, 理由之一是,作為山里部落及太平部落之部落成員,並為部落會議之參與者,依原基法規定享有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應屬有據。
理由之二是:作為山里部落及太平部落之部落成員,並為部落會議之參與者,依原基法規定享有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從而,聲請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
本案來龍去脈是:豐世於卓溪鄉進行「豐坪溪及其支流水力發電開發計畫」,規劃在豐坪溪設置第一及第二攔河堰,分別蓄積溪水引流至豐坪溪下游的第一電廠及第二電廠。
開發計畫經行政院所屬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核發籌備創設許可,復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函核發電業發電設備設置工作許可證,許可原告於花蓮縣卓溪鄉山里段182地號土地及林務局花蓮林務管理處玉里工作站第五十二林班地內,設置水力發電機組,有效期間至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世豐自九四年起,依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按年申請延展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迭經經濟部同意換發工作許可證延展施工期間,世豐於一○九年十月間再次申請延展,經濟部乃同意換發,展延有效期間至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嗣經濟部再方一一二年二月同意延展工作許可證至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余姓及山里部落、太平部落、李姓等族人不服許可證延展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審認豐世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之諮商同意參與程序,經濟部作成許可證延展處分,於法未合,於一一一年三月訴願決定關於太平部落部分撤銷許可證延展處分,由經濟部於二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其餘部分不受理。
世豐不服訴願決定關於撤銷許可證延展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進行中,余姓等多名族人聲請參加訴訟。北高行裁定指出,世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關於撤銷許可證延展處分部分,訴訟審理結果,如認豐世起訴有理由,世豐申請經濟部作成許可證延展處分,即毋庸踐行原基法所定之諮商同意程序,則族人作為山里部落及太平部落之部落成員,並為部落會議之參與者,依原基法規定享有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應屬有據,
世豐電力公司在卓溪鄉開發的「豐坪溪及支流水力發電」計畫,規劃設置二座壩高三十四點五及四十四點一五公尺的攔河堰,蓄水引至二座電廠發電,預計裝置容量為十八點一MW、十九MW。
本案一九九九年通過環評,二○○○年獲經濟部核發電業籌備創設許可,二 ○○二年獲發工作許可證,准予施工,但工程延宕,二○○九年通過環境現況差異分析,仍停工多年,至二○一九年正崴集團收購後復工。
二○二一年在太平部落及山里部落的奔走下,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裁准,世豐暫時停工。部落同時提出的訴願結果也在去年三月出爐,原施工許可撤銷,世豐必須補做部落諮商同意程序。
去年九月世豐啟動部落諮商同意說明會,但並未充分溝通與說明,十一月十二十三日在當地六個部落(太平部落、中平部落、中興部落、古村部落、三笠山部落、山里部落)展開表決程序。
部落的諮商投票結果,中平部落同意得票率百分之八十、中興部落同意得票率百分之八十三點三、三笠山部落百分之一百、古村部落百分之九十四、山里部落百分之七十點二,五個部落全數通過支持世豐電力,只待太平部落完成會議投票,即可完成程序。
正崴當時發布新聞指出,旗下世豐電力公司位於花蓮縣卓溪鄉「豐坪溪及其支流水力發電開發計畫」,首次辦理「原基法」諮商同意程序,六個關係部落中的五個部落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