械鬥開七槍打死人案宣判

2023-07-09

記者田德財/報導

轟動一時的、發生於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晚械鬥、槍擊案,造成朱姓犯嫌頭部中彈後送醫不治身亡案。被控開七槍的溫姓男子的民、刑事責任,花蓮地方法院日前先後分別判決重刑、重賠。本案可上訴。

民事部分,溫男判賠朱父二百二十萬餘元, 朱母二百六十九萬餘元;刑事部分, 溫男犯非法持有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又殺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扣案之捷克CZ廠75D型制式手槍壹支沒收。

本案是朱男及訴外人黃某、謝某、邱某及少年杜某為教訓溫男,由朱某備妥辣椒水槍、辣椒水、開山刀,先置在小客車,於一一○年六月二二日晚上,在吉安鄉永興五街與廣興一街口附近,邱某先開車衝撞溫男所駕小客車。

溫男驚懼旋即駕車往吉安鄉吉興路一段躲避,朱某則駕車搭載黃某等追逐,至吉安鄉吉興路一段一九六號前,追撞後致溫男之車橫停止。

圖:本案案發後,警方馬上偵破並逮捕嫌犯。(本報資料照片)

溫男見對方分持開山刀、辣椒水槍下車,遂取出藏匿在車 之制式手槍及子彈,下車先朝上方射擊二發示警,黃某等人持辣椒水槍朝溫男噴灑,此時溫男朝車接續射擊五發,其中一槍打中車駕駛座之朱某右顴,彈頭從蝶骨大翼射入右側中顱窩,經蝶鞍斜坡越過中線,向左向下從左後顱窩出顱腔,中腦、橋腦及左側小腦因彈道經過,嚴重外傷出血,斯時朱某因其頭部中槍喪失行動能力,任汽車倒退至撞擊牆壁後停止,送醫不治。

 

花蓮地方法院判指出, 朱某之父母請求溫男賠償之項目及金額為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喪葬費用, 又被害人朱某對於本案之發生與有過失,應負擔二成之過失責任,依即該過失比例,減輕被告之賠償金額後,應則金額如主文宣判。

 

刑事部分, 花蓮地方法院認被告溫男擁槍自重,倚恃武力,漠視人命,危害巨大,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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