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一名吳姓男子, 被控先後性侵二名未滿十四歲的少女網友, 一罪判四年二月, 一罪判七年十月, 合併應執行九年。本案可上訴。
A女、B女與吳某在WEPLAY軟體上認識,於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相約在花蓮市中山公園內見面、聊天,聊天結束後,吳某先騎車離去。A女、B女在附近麥當勞用餐,於同日下午,吳某邀約A女、B女至其位於縣花蓮市自強路之住處,A女拒絕前往,B女則應允之。
吳某騎車至麥當勞對面之九乘九文具店載B女至其住處,抵達吳某之住處後,吳某竟對該女口文性侵得逞後,騎車載B女返家。
同日上九點許,吳某向A女提出要前往A女住處之要求,碰面,並將A女拉至路口暗巷內,竟仍以口交性侵得逞後,騎車離去。
花蓮地方法院五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陪席法官高郁茹、 受命 法官林思婷在判決書指出, 依證據, 被告所辯不足採信,爰審酌被告明知A女未滿十四歲、B女為未成年人,竟因色慾薰心,違反A女、B女之意願,對其等強制性交,以逞一時之性慾,更於同日內先後對於A女、B女強制性交,惡性非輕,且已嚴重影響A女、B女之身心健全及人際關係之發展,對A女、B女造成難以抹滅之傷害,應予嚴懲。
判決書指出,被告犯後未能正視己非,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A女、B女和解,表達任何歉意,犯後態度難認良好,A女與B女及告訴代理人就本案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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