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立法院今年四月十五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部分違規行為罰則提高、民眾檢舉可項目也變多。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法內容,包括提高未禮讓行人罰則、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以及增加民眾檢舉項目。首先,現行不禮讓行人開罰三千六百元,修法後除了範圍將擴大適用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叉路口,罰鍰也提高至六千元。
按, 新修訂道交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三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項: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其次,有關無照駕駛部分,包括未領有駕照、駕照被吊銷或註銷或吊扣者,罰款也從原本的日一萬二千元調升到二萬四千元、直接翻倍,若拒稽查逃逸,更可罰四萬五千元。且五年內再犯除了直接罰二萬四千元,並得當場令其停駛駕駛;若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還可沒入車輛。
危險駕駛部分,包括道路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車、拆除消音器,罰鍰從二萬四千元升至三萬六千元,並新增於國道及快速道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行為也列入危險駕駛範圍。另嚴重超速定義也從原先的超過最高速限六十公里下修至四十公里。
至於民眾檢舉項目,從原先的四十六項新增到五十六項,多加入可檢舉橋樑、圓環、隧道、快車道違規臨停,以及行人穿越道無減速等,並且也恢復民眾可檢舉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規臨停。
其中,駕駛若行經行人穿越道或學校、醫院不減速慢行,可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若肇事傷人者,則七千二百元至三萬六千元並且吊扣駕照一年,導致傷者重傷甚至死亡則直接吊銷駕照。
還要注意的是,汽車行駛於道路上時,若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可處駕駛人罰鍰一千五百元;大客車乘客未繫安全帶處駕駛人罰鍰二千元。若是行駛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則可處駕駛人三千元至六千元罰鍰,但若已盡告知義務則罰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