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卓溪鄉 一名陳姓男子, 被控於一○五年對鄰居五歲幼女猥褻及拍攝猥褻照片,刑事部分被判九年重刑,民事部分花蓮地方法院判應賠幼女之父八十萬元, 幼女之母二十萬元。
陳與五歲幼女某為卓溪某部落之鄰居,幼女對於性事懵懂無知,並無同意或拒絕為猥褻行為之能力,亦欠缺性隱私之自主決定意思,陳某竟對幼女猥褻多次及用手機拍攝猥褻照片。
刑事部分,花蓮地方法院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陪席法官林敬展、受命法官李珮綾在判決書指出, 陳某為滿足個人一時之性慾,竟對鄰居幼女為加重強制猥褻之犯行六次,並於其中一次,持手機拍攝裸露下體之照片。
審理時,幼女在法庭表示,希望判被告重一點,至今心理仍有創傷等語,幼女之父則表示,案發當時被害人年僅五歲,陳某身為鄰居、身為大人,竟然用這種方式侵害被害人的幼小心靈,至今被害人只要經過那個地方就會感到恐懼,就會想起這些事情,對她的傷害仍持續到今天,與被害人討論後,被害人希望對被告從重量刑,希望被告日後不要再有這樣的行為,並接受懲罰。
民事商分,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志雄在判決書指出,本院審酌該被告自陳:最高學歷為高職畢業,入監前在公路局外包工程,在某工務段道路旁撿垃圾的工作,月薪為基本工資,但要看工作的時數,有時多有時少,約二萬元左右, 衡以兩造財產狀況等、暨被告侵權行為,暨對原告所造成之傷害及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事,認原告之父請求其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金額八十萬元金額過高,應酌減為為六十萬元。另原告之母請求其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二十萬元,則屬適當,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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