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威與花中續約糾葛 各執一詞

2023-06-18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高中主張:花中於民國九三年七月十五日與亞威簽訂「國立花蓮高級中學游泳池、體育館等空間設施委託民間參與擴建整建營運契約書」,將校內之游泳池、體育館等設施委託亞威營運經營,營運期間十五年,自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亞威以契約應展期一年七個月至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為由,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仲裁判斷書作成仲裁判斷,認契約之營運期間應展延一年一個月至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亞威雖曾於一○八年十月三日依契約之約定,向花中申請優先定約,惟其因不同意花中所提新契約之契約時間,未於期限內向花中提出投資執行計畫書及完成續約,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契約之營運期間於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

    契約之營運期間既已屆滿,花中自得依民法規定及「國立花蓮高級中學游泳池、體育館等空間設施委託民間參與擴建整建營運契約」資產返還及移轉契約書約定,請求亞威返還建物及財產。

    依契約請求亞威人給付契約存續期間其積欠之業務管理費新臺幣二十三萬八千餘元。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計算方式,給付五十四萬九千餘元,及自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遷讓系爭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伊六萬八千餘元。

    亞威於無權占有期間,亦獲有減免依契約之約定負擔稅捐之利益,應給付花中二十一萬千餘元,及自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遷讓建物之日止按年給付伊二十萬二千餘元等情。另依民法及契約資產返還契約之約定,求為命亞威騰空遷讓建物及返還資產予花中。

    亞威的法是,亞威向花中申請續約五年,花中於一○九年通知續約期間應自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亞威遂以兩造對系契約履行期間有爭議提付仲裁,仲裁協會判斷認定系爭契約應展延至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續約之期間即應自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算五年。惟花中未更正續約時程,亞威無從知悉是否續約及如何辦理後續事宜,且兩造間是否續約、續約期間為何,尚待花中補充,在上開爭議未平息前,依契約應繼續執行,亞威係基於契約占有系爭建物,有法律上之原因,花中不得請求亞威返還建物與資產及不當得利。

    花中於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單方決議收回體育館及戶外游泳池,致亞威營運面積大幅縮減,自應酌減一○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間之業務管理費為每月八千餘元,扣除伊已繳納之七萬七千餘元,亞威僅積欠六萬六千餘元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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