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高中與亞威運動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合約糾紛,最高法院日前判決,部分駁回,部分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
發回更審的部分是指原判決關於駁回花蓮高中對於第一審命其遷讓建物、返還資產,給付新臺幣七十六萬五千二百六十五元本息,及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一日起至遷讓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六萬八千六百六十四元,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七日起至遷讓建物之日止按年給付新臺幣二十萬二千八百九十六之上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至於駁回上訴判決確定部分為:花中請求亞威騰空遷讓建物、返還資產,給付二十三萬八千餘元本息, 及給付七十六萬五千餘元本息,及自一一○年八月一日起至遷讓系爭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六萬八千餘元,自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遷讓建物之日止按年給付二十萬二千餘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理由如下:
最高法院的理由指出,契約既於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終止,花蓮高中依民法第七六七條第一項前、中段規定、契約第十五條第二項約定,請求亞威騰空遷讓建物及返還資產;依契約第十二條第一項約定,請求亞威給付契約存續期間尚積欠之業務管理費二十三萬八千餘元,洵屬有據。亞威前已同意在不減少租金條件下交還體育館,其抗辯因營運面積減縮,應減少業務管理費,並非可採。
最高院:亞威109年12月起即無權占有建物
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另亞威自一○九年十二月起即無權占有建物,自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享有免除依契約第十條第五項第一款約定負擔受託營運所衍生各項稅捐之利益,花中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亞威給付七十六萬五千餘元本息,及自一一○年八月一日起至遷讓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六萬八千餘元,及自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遷讓建物之日止按年給付二十萬二千餘元,亦屬正當。
按,亞威所屬花蓮亞緻會館營運近二十年,是在地老字號知名健身中心,原承租花蓮高中場館營運,是花蓮首座ROT運動中心,有健身房、游泳池等設備,是在地知名的健身會館。因租約到期,亞緻會館二○二二年公告將於十一月底熄燈,現有六百名會員可轉移到同集團其他會館,或依契約規定退費。
亞威運動公司去年十一月發出公告,亞緻會館從二○○四年起深耕在地,以高規格規畫打造良好運動環境,也秉持促參法的精神,與花蓮高中、花蓮政府為共創三贏的目標,亦出資協助花蓮高中管理羽球場、游泳池,提升花蓮民眾運動環境品質,感謝鄉親支持鼓勵,但因雙方已無法達成友好合作關係,將於十一月三十日熄燈。
亞威董事長劉靳瑞陽表示,亞緻會館從場館興建到添購設備,由他投資八千萬元一手打造,近二十年來加一加投資二億五千萬元,要熄燈當然捨不得,但「民不與官鬥」,決定營運至月底,一定會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