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為提高花蓮縣整體自有財源收入,擴大地方建設及民眾福祉,增加稅基!
由花蓮縣議會第18屆第3次臨時大會,由議員率先連署提案提高礦石稅至百元/噸!
並非由花蓮縣政府先提案!一○四年花蓮縣議會第十八屆第三次臨時大會, 二十多位議員連署的 「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提案,證明當年並非傅?萁所提。
提案人施金樹, 連署人賴進坤、張智冠、潘富民、陳英妹、鄭乾龍、何禮臺、李秋旺、魏嘉賢、萬榮財、余夏夫、陳建忠、游淑貞、蘇忠亮、林宗昆、徐雪玉、張正治、林秋美、黃振富、葉鯤璟、陳長明、莊枝財、許淑銀、施慧萍共二十三人。案由:修正「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草案。
連署提案審查意見指出:一、本提案修正文之最主要精神, 係為落實礦石開採總量管制,以增加本縣稅收及創造就業機會;並解決目前花蓮縣境內採礦業者之困境為前提, 其立意本小組表示非常認同及尊重,但在此必須提醒縣府必須要有完整的相關配套措施以為因應,而且就礦石開採數量從原每公噸十元計微提高為每公噸一百元,是否業者的既有營收利潤,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所以務請業務權責主管單位與業者做好充分之溝通。
二、然在不破壞天然景觀及維護自然生態以達環境永續保存之原則下,由縣府來修正「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之計微基準,相對而言,縣府先前所實施之八不政策,實有必要配合此次之條例修正做一必要之調整,例如礦區水土保持計畫之申請許可與其變更設計之受理審查方式,勢必亦應一併配合本條例之修正,而有相對應之調整,以符合業者有繳納稅之義務,相對縣府也應顧及業者既有之合法權益。
三、本提案經聽取縣府各相關單位之意見報告後,本小組表示支持,惟應交縣政府審慎評估,並依本縣增、修訂自治條例標準作業流程辦理,再提送本會審議。
最後議決為 :照審查意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