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溫巧萱∕報導
台電電費用戶如逾一定期限未繳納, 即可斷電, 但民間轉供電給第三人使用如未付電費卻涉及違法,案例是花蓮市葉姓市民, 把電轉接給房客使用, 三個月未付而斷電, 被花蓮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有罪。
葉姓男子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起,向房東于某承租房子,一○八年五月間,葉某同意自葉家之水電遷線、分設電錶供另一金姓房客使用。
但自一○九年五月起,葉某及金某因水電費分攤問題發生糾紛,葉某竟於同年六月二十三日深夜十一點許,以磨刀切斷電錶通往金某住處之電線,致金某無電力可使用。
葉某在法庭坦承六月二十八日關閉電力之行為,但辯稱:我有剪電線,但我不知道是不是六月八日,我記得有一次是用磨刀磨電線或水管,一次是關電力,水管和電線是在一起的,我破壞時不知道是電線還是水管,但是只有一次,這個電線是在地面,不是在電箱旁邊的,我從頭到尾都是針對電力部分,沒有碰水力部分;六月二十八日那次是金某叫我關的。
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 葉某六月二十八日關閉電力之行為,業據葉某供承在卷,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 被告葉某因不滿告訴人金某欠繳四個月的水電費,於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深夜十一點,以磨刀切斷金某住處之電線,致無電力使用,妨礙金某使用電力之權利,依刑法第三○四條第一項強制罪,判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
根據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規章》規定, 住家一般電表一般以兩個月繳費一次,民眾應於收費日或接到通知單日起第二十一日內繳清電費,若超過繳費期限七天內不收遲繳費;過期八到十四天加收1%;超過十五天繳費者加收2%遲繳費。民眾電費逾期未繳第六十一日,臺電將會停止供電,水費則是超過兩個月未繳將會被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