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政府制定「花蓮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即日起執行,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場所及主管機關公告場所, 應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住警器)如果違反 最高可罰鍰三萬元或停業,何處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 條第一款之各類場所?答案如下: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三溫暖、公共浴室。
◎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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