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之差的白靜文當選無效

2023-12-25

記者田德財/報導

    本屆秀林鄉民代表參選人白靜文以一票之差贏過賴俊傑而當選,賴俊傑提出選舉訴訟,花蓮地方法院重新驗有爭議的九票,結果兩造之實際得票數均為三七九票, 因此判決白靜文當選無效,對於本案可上訴, 如果確為同票, 依選罷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抽籤決定之。

白靜文與賴俊傑均為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舉行花蓮縣第二十二屆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秀林鄉第一選區鄉民代表之候選人,該選舉開票結果白靜文得票數三七九票,賴俊傑得票數三七八8票,兩人僅差一票。

    賴俊傑起訴主張說,該選舉之開票過程中,選務人員對於「有效票」、「無效票」標準不一,致有應算入賴俊傑得票之選票被算入「無效票」。又當選票數是否不實,既為法院所應審認之事實,則由法院驗票即為賴俊傑主張事實之一證據方法。

選舉開票過程,選務人員對賴俊傑得票之有效票及無效票之認定顯有錯誤,致誤算兩造得票數,已影響系爭選舉結果,自有由法院對兩造選票有效或無效之爭議為實質認定之必要。

    花蓮地方法院驗票時發現有九張爭議票,當庭請雙方到場主張,賴俊傑主張認定白靜文應扣除四張,賴俊傑增加二張,變成白靜文三七五票, 賴俊傑三百八十票。但白靜文的主張認定白靜文增加一票,變成二百八十票, 賴俊傑減少一票認成三百七十七票。

    本件經 花蓮地方法院會同兩造勘驗系爭選舉選票後,兩造有爭執的選票計有九張,其開票時及送中選會鑑定後認定之結果,僅七張爭議選票,其中六張沒有問題, 僅一張原認定的 「無效票」改認為「賴俊傑有效票」之一票後,原告實際得票數為三七九票。

    因此,兩造之實際得票數均為三七九票,揆諸上揭選罷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抽籤決定之。因此賴俊傑當選票數短少一票之情,顯足以影響系爭選舉之結果,已構成選罷法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無效事由,原告依前述規定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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