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成員及支持者自海上操獨木舟 到七星潭安檢所等2處上岸陳抗 縣府各處3萬元罰鍰
記者田德財/報導
台北市獨木舟協會理事長李元治一○九年七月率會員及支持者數十人,分別在七星潭、崇德訴求「水域解嚴」,期望政府開放水域活動;其中十一日航海節,在七星潭水域解嚴行動中,在海巡署監控自海上操獨木舟搶灘上岸,十二日在則在崇德安檢所前,靜座、舉標語、大字報訴求, 後來被花蓮縣政府以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兩處各處三萬元罰鍰,李元治提出行政訴訟, 花蓮地方法院日前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本案可上訴。
協會理事長:陳抗非遊憩
李元治起訴主張說,他率眾於一○九年七月十一日從花蓮港北堤下水,往北滑出去之後,到七星潭安檢所上岸,並在該處說明抗議緣由,接著又下水並繼續北上;翌日即同年月十二日,又從七星潭往北划,到崇德安檢所前面上岸,在安檢所前面提出陳情書,並且告知遊行抗議之緣由,當天公視有現場活動報導之拍攝,有拍到他與一群水上同好在拉布條、喊口號及去安檢所遞交陳情書,顯見此乃一陳抗而非遊憩活動。
陳抗活動主要的訴求在於希望被告即花蓮縣政府將水域周邊安全、軟硬體設施進行改善,重新公告開放七星潭及崇德海域,被告即花蓮縣政府目前的做法是一年三六五天、二十四小時全面禁止定置漁場業者以外的民眾進入,相當不合理。
花蓮縣政府指稱七星潭乃危險海域之說理並不存在,蓋因該處仍可見漁民所有之塑膠筏仍於該水域進進出出,是被告應就其所謂等深線二十公尺即危險海域部分,予以說明。至有關研究部分,請花蓮縣政府得參酌台委會委託成功大學之「風險海域劃設與管理策略研擬研究」,有針對花蓮縣海域有哪些項目(如風浪板、潛水、游泳、獨木舟)各自適合或完全不適合從事的月份可供參考。
對照縣府崇德海岸公告,區域劃得非常大,已超過網具非常大的範圍,使大家都無法通過,僅有定置漁場業者可以航行,基本上也已經違法。七星潭和崇德海岸都應該開放其他人員無礙通過。就七星潭部分之禁止,可以理解是防止外來觀光客踏浪意外落水,但不能一竿子打翻所有水上項目。
縣府公告該地區為危險海域乃與事實不符,也沒有在公告限制當時提出說明。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六條,所謂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需要公告禁止所有水域遊憩活動區域之理由,即逕為裁罰,顯然違法,應予撤銷。
法院撤銷處分理由
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培錚判決振發銷處分的理由指出, 花蓮縣政府所據以裁罰之一○六年六月二一日號公告,因未踐行「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法定程式,與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七條第三項規定有違,應不生效力;花蓮縣政府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公告及一○六年八月二三日亦有內容與其引用之法規依據不符合之情形,亦即依其所引用之法規,係為「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而非劃設「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致公告內容中關於劃設「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部分,與其所引授權法規不符之重大瑕疵,應屬無效。
且李元治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行為,僅有自七星潭海灘出海時有經過公告之禁區,其自崇德安檢所前方之海灘上岸及出海處,並非花蓮縣政府公告所定之禁區或限制之時間。又其上述短暫通過禁區之行為,既無有效之禁止公告,且性質上不符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所定義之「水域遊憩活動行為」及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所謂「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文義。
且解釋上應為合憲性及合目的性限縮而非擴張,其對李元治作成本件處罰之處分,係屬無據,是花蓮縣政府所為原處分有違誤,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洽,李元治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