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齊姓駕駛人在蘇花改觀音隧道內被逼車減速,逼車人再檢舉違規, 被裁決處分罰鍰一萬八千元,記違規點數三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六個月,提出行政訴訟,花蓮地檢署判決撤銷處罰。
本案齊姓男子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凌晨○時四十七分駕駛營業小客車,行駛於宜蘭縣南澳鄉蘇花改觀音隧道南下一三三至一三四公里處,因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驟然減速」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檢舉復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查證屬實,移花蓮監理站裁罰。

照片為示意圖, 非新聞當事人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田俊浩攝)


齊男提訴主張說, 當時他依規定之行車時速上限時速七十公里行進,係因後方車輛緊跟在後,且持續按喇叭,他不明其目的為何,不堪其擾,乃減速靠左邊線,讓出右側空間供後車超越,但後車自右方併排,並未超車,一直開罵,嫌他車速太慢,他不知如何應對,實在無奈,並無處分裁罰所指之違規行為。花蓮監理站以:經檢視採證光碟,齊某車輛確於違規地點將車速驟然減低至接近停止之狀況,違規事實明確。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培錚在判決書指出, 經審酌齊某於本件行為始末經過,雖有煞車、減速及驟停等行為外觀,惟其並無惡意擋車之意思,係因檢舉人迫近跟車等逼車行徑,所採之相應行為,乃事出有因,得認係因應另類之突發事故所採之措施,雖非最適之正確方案,但依當時情形急迫,且兩車距離尚不足以使檢舉人車輛發生追撞事故,無所謂加速並驟然減速行駛阻擋檢舉人車輛之行為。
反觀檢舉人,未保持安全行車距離而緊迫逼車,刻意招致原告採行不合宜之避難行為,再予檢舉,實非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四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立法目的之本旨。因此,花蓮監理站認齊某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驟然減速」交通違規行為,並據以作成原處分,其認事有誤,齊某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圖:蘇花改隧道要注意行車安全千萬不能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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