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一對軍人夫妻,太太發生婚外情, 妨害家庭通姦除罪化,丈夫以太太及婚外情的黃姓子為被告,提起侵權 行為民事訴訟, 求賠一百五十萬元, 花蓮地方法院日前宣判以四十萬元為適當。本案可上訴。
軍人的丈夫主張說, 他婚前與太太民國一○九年六月開始交往,於一一○年一月奉子成婚,婚後育有一子,兩人均曾為職業軍人。他於一一一年八月間發現太太手機內有與同為職業軍人之黃男在LINE通訊軟體內互傾愛意之對話內容,且曾多次共同前往汽車旅館留宿過夜,並發生性行為等情,而黃男明知其妻為有配偶之人,仍為上開不法行為,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友誼之往來,且依一般社會通念,屬夫妻間所不能忍受之範圍,被告二人之行為共同侵害丈夫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他所受痛苦程度甚鉅。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
黃男被告二人不否認有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惟其丈夫與其妻感情基礎不深,且婚後相處疏離,又因兩人對於家務及生活費用分擔認知有差異,致感情難以培養,且其夫於事發後主動詢問其妻有無離婚意願,並無挽回想法,由其夫態度可知,其所受精神上痛苦誠然非高。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一百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顯然過高,應予酌減或免除等語置辯。
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陪席法官楊碧惠、受命法官蔡培元在判決書指出,法院審酌黃男明知某女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其為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上開侵害其夫配偶權之行為,且於其夫發現上情並與其妻修復婚姻關係期間,再度勸誘其妻離家,致其妻迄今均未歸家,只能由其夫一人單獨照顧未成年子女;而其夫因被告二人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危及其婚姻及家庭之圓滿,精神上當受有痛苦,且甚至因為需要照顧未成年子女而留職停薪,無法正常工作;復綜合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職業、經濟狀況、其夫之痛苦程度匪淺等一切情狀,認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四十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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